(2016)黔0302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余某某、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余某某,曾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996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黄天辉,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某,女,汉族,桐梓县人。被告曾某某,女,汉族,桐梓县人。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邰超,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贤伟,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余某某、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2016年3月18日,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某当庭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 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