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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温执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文明与郑元明、陈平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明,郑元明,陈平,朱潜,张时云,赵建胜,黄忠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温执民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明。被执行人:郑元明。被执行人:陈平。被执行人:朱潜。被执行人:张时云。被执行人:赵建胜。被执行人:黄忠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文明与被执行人郑元明、陈平、朱潜、张时云、赵建胜、黄忠寿船舶物料与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甬海法温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致函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将本案债权参与该院对六被执行人所有的款项的分配,现尚无分配结果。另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法温执民字第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池 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临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