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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8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广西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欧阳哗、韦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欧阳哗,韦伊,韦苏芳,韦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8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赵继红,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欧阳哗。被执行人韦伊。被执行人韦苏芳。被执行人韦开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桂民提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欧阳哗、韦开芬、韦伊、韦苏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欧阳哗、韦开芬、韦伊、韦苏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欧阳哗、韦开芬、韦伊、韦苏芳银行存款2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