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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37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三丰棉花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金和棉业有限公司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三丰棉花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和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37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三丰棉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组织机构代码71729215-1。法定代表人:施建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金和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66622436-9。法定代表人:XX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二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金和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省金和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省金和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XX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明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