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初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乃根与海门市土地资产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乃根,海门市土地资产储备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0812号原告张乃根。委托代理人梁小刚。被告海门市土地资产储备中心,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长江南路398号。法定代表人倪善新,主任。委托代理人沈亚忠,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XX新,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张乃根与被告海门市土地资产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乃根于2016年3月18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乃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乃根负担。审 判 长 赵卫平代理审判员 范刘红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也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