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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城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杨清会与董桂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会,董桂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城民初字第158号原告:杨清会,医生,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李宝山,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桂英,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衣静,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清会与被告董桂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清会及委托代理人李宝山、董桂英及其委托代理人衣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清会诉称:2015年8月2日下午16.30分左右,因被告的丈夫在原告诊所门前倒脏水的事引发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董桂英将原告杨清会打伤。120急救车将原告送至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杨清会受伤至脑震荡、头皮挫伤、鼻部外伤,入院治疗。后经鼻骨CT三维重建,诊断为左侧鼻骨骨折。住院10天,共花医疗费11351.76元。因被告未给予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1351.76元、急救费200元、误工费1767.30元、护理费1240.8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代理费2000元,共计17759.8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董桂英辩称:原告受伤自身也有过错,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原告陈述鼻骨骨折无法认定,有部分医疗费是治疗糖尿病的不应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不合理不予赔偿。审理查明:2015年8月2日下午16.30分左右,因被告的丈夫在原告诊所门前倒脏水的事引发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董桂英将原告杨清会打伤。120急救车将原告送至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伤,左眼眶内壁内陷,鼻骨外伤,左侧鼻骨骨折,左颧部软组织挫伤,2型糖尿病”,住院10天,二级护理,花医疗费11351.76元,急救费200元,误工费1760.73元(176.73元∕天×10天),护理费1240.80元(124.80元∕天×10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00元(100元∕天×10天),律师代理费2000元,共计17559.86元。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四东公(城)决字【2015】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董桂英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被告质证称,无异议。2、原告诊所监控录像,证明原告的伤是被告行为造成的。被告质证称,对真实性无异议,对相互厮打行为无异议,但事情是原告引起的。3、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直属分局行政处罚书,证明被告因殴打原告行为被行政拘留。被告质证称,无异议。4、四平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证明原告受伤程度、住院时间、医疗费花费情况以及护理等级记载鼻骨骨折。被告质证称,鼻骨骨折是入院3天后所做,并不是入院当天做的,没有提供CT片子,医疗费中关于心脏病、糖尿病药物与外伤无关,不应赔偿。5、原告住院费用清单、票据,证明医药费总额为11351.76元。被告质证称,检查心脏、CT、糖尿病治疗应扣除。6、出院诊断书,证明均是外伤引起病症。被告质证称,不合理检查费用不应承担。7、急救费票据,证明花费200元。被告质证称,无异议。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证,证明原告职业以及误工费每天176.73元。被告质证称,应提供纳税凭证证明损失。9、代理费票据,证明原告交纳代理费2000元。被告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但费用过高。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分析本案证据,针对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将原告打伤理应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但该案件的发生,原、被告均没有理智的化解矛盾,进而发生口角及厮打,因此原告亦应负一定的责任即10%,被告负90%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1351.76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有异议,但又明确放弃进行鉴定,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200元,虽无票据证明,但符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保护;误工费、护理费、急救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律师代理费符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0一五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本院予以保护。故原告负担以上费用17759.86元的10%即1775.99元,被告负担17759.86元的90%即15983.87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判决如下:被告董桂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杨清会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5983.87元。如果被告未能按判决书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元,被告负担220元,原告负担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居洪武审 判 员  刘志林人民陪审员  宋顺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宁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