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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24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萍申请周裕琼、谢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萍,周裕琼,谢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24财保4号原告周萍,女,1972年9月2日生,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告周裕琼(曾用名周琼),女,1975年8月20日生,现住景谷县。被告谢军(曾用名谢强),男,1970年6月28日生,现住景谷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周萍诉被告周裕琼、谢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萍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谢军在云南云景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的木材供应款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75864.32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周萍对被告谢军的诉讼保全申请;二、云南云景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向被告谢军支付木材供应款75864.3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 菊审判员 徐珊珊审判员 罗 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朦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