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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孔祥远与嘉善山鹰纸业纸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远,嘉善山鹰纸业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483号原告:孔祥远。被告:嘉善山鹰纸业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山鹰路86号。法定代表人:汲正翠。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远与被告嘉善山鹰纸业纸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故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祥远撤回对被告嘉善山鹰纸业纸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孔祥远负担。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