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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邓某某、郭某某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邓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41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邓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李某依据(2014)城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邓某某、郭某某离婚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3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20日给被执行人邓某某及担保人郭某某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6日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担保人郭某某于1月21日支付了案件款10000元。并约定2016年2月6日前交付剩余案件款13000元。被执行人及担保人郭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已履行,并交纳了执行120元。本案已执行完结,故依据《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城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成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