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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31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袁永霞诉张少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31民初字第112号原告:袁某某,女,1992年8月28日生,岢岚县人,现住保德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保德县人,现住保德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建新审 判 员  张崇瑜人民陪审员  孙彦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