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玉平与晁小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23号申请执行人周玉平,女,汉族,1962年11月8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晁小兰,女,汉族,1962年5月14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7900元、公告费690元。本院受理后,由审判长彭文忠,审判员金涛、代理审判员王徽组成合议庭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且实际住址不明,2016年2月本院依法将被执行名下坐落于城西路251-253(单)号(浦XXXXXXXXXX)房地产轮候查封,并于同年3月向上述房产的首封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寄送参与分配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除上述房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房产一时难以变现,另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忠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