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罗合平与江正和、邱月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合平,江正和,邱月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2民初541号原告罗合平,农民。被告江正和,农民。被告邱月姣(被告江正和之妻),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合平与被告江正和、邱月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合平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聂金娄人民陪审员 陈柏梧人民陪审员 吴显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钟 志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