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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罗合平与江正和、邱月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合平,江正和,邱月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2民初541号原告罗合平,农民。被告江正和,农民。被告邱月姣(被告江正和之妻),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合平与被告江正和、邱月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合平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聂金娄人民陪审员  陈柏梧人民陪审员  吴显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钟 志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