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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沁法非执字第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阿宁与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刘阿宁,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沁法非执字第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阿宁,男,汉族。被执行人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庆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沁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沁劳仲案字(2014)第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由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建平签收,责令被执行人于七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57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9825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9900��,停工留薪期工资34912.5元,鉴定费706元,停工留薪期确认费100元,交通费300元,并且负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2635元,共计18495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有书面合同,在山西省沁源县人社局缴有工伤保险,我院于2014年10月30日从沁源县人社局提取申请人刘阿宁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9825元,对于剩余115128.5元被执行人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福建银行支行有存款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福建银行支行的存款元,至我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