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沈文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045号罪犯沈文波,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台玉刑初字第7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文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2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沈文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文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文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文波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钱 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