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詹松庆与深圳市国安盛百货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松庆,深圳市国安盛百货商场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51号原告詹松庆,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国安盛百货商场。法定代表人林俊勉。在审理原告詹松庆与被告深圳市国安盛百货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将开庭日期定于2016年3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原告詹松庆于2016年1月15日自行到本院坂田法庭领取开庭传票并予以签收,原告詹松庆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增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慧婷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