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791号原告:陈某,经商。被告:季某,经商。原告陈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沂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16年3月18日,原告陈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沂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晶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