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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148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鞠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孔德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本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