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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2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向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2刑初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某,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沅检林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符建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印华兴、王建龙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戴萍担任记录。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被告人向某某以14800元的价格从同乡村民吉某某处购买了楠木铺乡庙边组吉家“灰窑冲”山场的杉木,并约定迟砍一年多加1000元。2014年6月,向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按约定支付吉某某2000元后,将购买的“灰窑冲”杉木砍伐一部分,又雇请楠木铺乡村民向某甲、向某乙、李某甲、李某乙4人砍伐剩余杉木并搬运至公路旁,共付4人工钱9000元。之后,吉某某雇请向某丁、吉某乙、刘某乙等人将所砍杉木装至自己的蓝色“江淮”牌货车上,分三车卖到常德,共获利约35000元。经鉴定,向某某在“灰窑冲”山场砍伐林木的采伐面积为0.39公顷,蓄积为39.7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向某某向沅陵县森林公安局退还赃款3500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以下证据:户籍资料、林权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吴某甲、吉某某、向某甲、李某乙、向某丁、吉某乙、刘某乙、吉某丙、吉某丁、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委托沅陵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向某某进行了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该局于同年1月14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向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向某某以14800元的价格从同乡村民吉某某处购买了楠木铺乡庙边组吉家“灰窑冲”山场的杉木,并约定迟砍一年多加1000元。2014年6月,向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自己将购买的“灰窑冲”杉木砍伐一部分,又雇请楠木铺乡村民向某甲、向某乙、李某甲、李某乙4人砍伐剩余杉木并搬运至公路旁,共付4人工钱9000元。之后,向某丁、吉某乙、刘某乙等人将所砍杉木装至被告人向某某的蓝色“江淮”牌货车上,分三车卖到常德,共销售得款35000元。经鉴定,向某某在“灰窑冲”山场砍伐林木的采伐面积为0.39公顷,蓄积为39.7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向某某向沅陵县森林公安局退还赃款35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证明案发时被告人向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林权证,证明“灰窑冲”林木所有权人为吉某某;3、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向某某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吉某某也没有办理;4、证人吉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被告人向某某以14800元的价格从他处购买了“灰窑冲”山场的杉树,并约定迟砍一年多加1000元,并且讲好了林木采伐证由向某某办理;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听讲吉某某把他“灰窑冲”在世行贷款造的杉树卖给了一个叫“喜宝”的人,直到今年5、6月份的时候,看见李家坪村和庙王山村有几个人在他山上搬运木材;证人向某甲的证言,证明今年农历5月份的时候,他答应给向某某搬运,然后他就叫了姐夫李某乙,他又叫了李某甲,李某甲就找了向某乙,他们四个人就去了庙边村吉家向某某砍树的地方,山场已经砍了大约10几个方的杉树,他们就是把这些杉树从“杨家冲”搬运到“吉家”,没有装车的时候,他和李某甲,向某乙又帮他砍了10几个方的杉树,规格是胸径8cm-20cm左右,都是用油锯砍的;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是向某甲联系他,他联系了李某甲,他、向某甲、向某乙、李某甲四人给向某某将“灰窑冲”砍倒的杉条从山上滑落下来,放到内沟边;8、证人向某丁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份的时候,向某某买了一块山,喊外村的人砍的树,装车的时候叫了他,装车费是100块钱一车,一共帮他装了两车,杨家组一车,大约11个立方米,吉家组一车,大约18个立方米,得了两百块钱装车费;9、证人吉某乙的证言,证明今年农历五月份和本村吉家石到杨家组给向某某装杉条;1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份的时候,从他家门口把杉木装上车,只帮他装一次;11、证人吉某丙的证言,证明大概2014年6、7月份的时候,他和吉家石,还有个人不认识,帮他装车,装了半天左右就搞好了,大约有十几个立方米,装完后给他结了150元工钱;12、证人吉某丁的证言,证明大概2014年7月份的时候,他和吉某丙,还有个人不认识,帮他装车,装了半天左右就搞好了,大约有十几个立方米;13、被告人向某某供述和辩解,证明楠木铺吉家四组村民吉某某把“灰窑冲”的树以14800元卖给他。之后,他请了楠木铺林业站工作人员去山上勾了图,但是最后因为这些树是世行贷款造的林,还没有到原定的砍伐时间,所以办不到采伐证。今年6月份的样子,便上山把树砍了。他自己先上山砍了一部分(大约10个立方米),请了楠木铺乡向某甲、向某乙、李某甲、李支生四个村民帮他砍树和搬运木材到公路上。包括砍树和搬运。最后一共给了9000块钱到向某甲手上,砍的都是杉树,大约30个立方米左右,用油锯砍的,用自已的蓝色“江淮”牌货车,分三车全部卖到常德去了,所有的木材一共卖了35000元左右;14、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14年9月22日沅陵县森林公安局勘验检查情况:“灰窑冲”山场进入后明显可见被砍伐树木的山场为不规则四边形面积约5亩大小,里面的杉树皆被砍伐,未见树木堆放在场内,遗留伐桩大小在5厘米至28厘米不等,现场为世行贷款人工林;15、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怀升司(2014)林鉴字第1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向某某在沅陵县楠木铺乡楠木铺村庙边组吉家“灰窑冲”山场砍伐林木的采伐面积为0.39公顷、树种为杉木、蓄积为39.7立方米。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从他人责任山上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某构成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向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认罪态度好,能退还赃款,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沅陵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向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清。)二、对被告人向某某违法所得的三万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符建华人民陪审员  印华兴人民陪审员  王建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 萍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