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诉被告闫亮、陈丽媛、孙连有、王玉荣、王延凯、明长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闫亮,陈丽媛,孙连有,王玉荣,王延凯,明长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0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负责人刘量宇,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拥军,男,职务贷后管理员。被告闫亮,男。被告陈丽媛,女。被告孙连有,男。被告王玉荣,女。被告王延凯,男。被告明长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诉被告闫亮、陈丽媛、孙连有、王玉荣、王延凯、明长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闫亮所有的位于X市X镇X家园X单元X室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闫亮所有的位于X市X镇X家园X单元X室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赠与、抵押。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市支行所有的X牌轿车车籍(车牌号码为黑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蔡红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