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3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张从伟与肖文斌、汉源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从伟,肖文斌,汉源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3民初186号原告张从伟,男,生于1971年9月19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李小青。被告肖文斌,男,生于1980年11月12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罗庆秀,女,生于1984年2月2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汉源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源县。法定代表人黄小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欧,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住所地:汉源县。负责人邓勇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从伟与被告肖文斌、汉源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从伟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从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从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从伟承担。审判员 郑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