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婺执民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楼光明、余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光明,余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婺执民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楼光明被执行人余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金婺商初字第0131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余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余岸(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4的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运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