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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执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佐臣申请韩丽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佐臣,韩丽华,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591号申请执行人:王佐臣。被执行人:韩丽华。被执行人:穆刚。本院在执行(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佐臣与被执行人韩丽华、穆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丽华、穆刚应协助申请执行人王佐臣办理铁岭市银州区X的X室房屋相关的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将房屋所有权更名至申请执行人王佐臣名下。并承担诉讼费用4,300.00元。现因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下落,案件暂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佐臣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余下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宋世光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时庆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