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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陈发建与高应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634号原告陈XX,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高XX,女,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XX负担。审判员  陈正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