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陈发建与高应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634号原告陈XX,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高XX,女,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XX负担。审判员 陈正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