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7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左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627民初568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左某甲,男。原告刘某某诉与被告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左某甲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2002年,我与被告左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0年8月21日补办了结婚证,2003年4月7日生育男孩左某乙,?2011年我与被告一同外出打工,期间常因琐事争吵,多次遭到被告殴打,经济上对我进行限制,2011年11月,我被被告殴打后就离开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已四年有余,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诉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所生儿子左某乙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共同的房屋归儿子所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左某甲辩称,我与原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3年4月7日生育长子左某乙,2010年8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原告称我们外出打工期间被我殴打,我对她很苛刻等不是事实,2011年我们在福建省福州市安吉县打工期间,原告多次夜不归宿,白天有男人送其回家,我怀疑其有外遇与原告发生过争吵,我没有打她,几天后原告就离家出走分居生活至今。我觉得与原告的夫妻感情还是好的,没有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所生小孩左某乙由我抚养,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归儿子所有我也同意,但要求原告将其离家出走至今孩子的抚养费给我,否则我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出示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实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属合法的夫妻关系;2、户口簿复印件四页,证实原告与被告双方及生育子女的基本信息。被告质证表示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出示的证据1、2是相关职能部门制作,经被告质证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确定如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3年4月7日生育长子左某乙,2010年8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原告与被告在福建省福州市安吉县打工期间,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与原告发生争吵,几天后原告就离家出走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以古镇麦车村民委员会河头上村民小组某某号共同修建了约160平方米的一层砖混结构房屋。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左某甲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外出务工,双方缺乏较好的沟通,至今分居生活约5年,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诉求离婚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所生长子左某乙长期随被告生活,因被告要求抚养,原告也同意让被告抚养的实际,故左某乙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要求原告给付离家出走至今孩子的抚养费的请求,本院只保护双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结合农村实际,本院酌情确定由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在以古镇麦车村民委员会河头上村民小组某某号共同修建了约160平方米的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审理中原告放弃分割,因该房屋没有办理相关产权手续,尚不能就房屋所有权进行处分,双方同意房屋归所生儿子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确定由被告管理适用。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左某甲离婚。二、双方所生长子左某乙由被告左某甲负责抚养,由原告刘某某每年给付被告左某甲子女抚养人民币3600元(给付期间从判决之日起至左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给付方式为一年一付,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三、位于以古镇麦车村民委员会河头上村民小组某某号约160平方米的一层砖混结构房屋,由被告左某甲管理使用。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严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余明锋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