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3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黄强与梁克暖、临海市泰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强,梁克暖,临海市泰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156-5号申请执行人:黄强。被执行人:梁克暖。被执行人:临海市泰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法定代表人:梁星晖。原告黄强与被告梁克暖、临海市泰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27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克暖、临海市泰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黄强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8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梁克暖、临海市泰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临海市泰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临海市江南大道68号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拍卖(拍卖款:16110000元),本案于2016年1月8日依法参与分配,共分得金额43079元。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临海市泰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065元,同日扣划被执行人梁克暖在银行存款32679元,由于被执行人临海市泰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梁克暖在本院尚有其他案件的执行费、诉讼费未缴纳,故该款项优先偿付。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临海市泰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桑塔纳牌、浙J×××××途安牌、浙J×××××粤海牌中型专项作业车三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本院目前难以实际扣押。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梁克暖、临海市泰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15年11月9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1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鲍立波执 行 员 陈 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