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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4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4民初13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红波负担。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馨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