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4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4民初13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红波负担。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馨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