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执字第5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甘肃晟源机械有限公司与包兴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晟源机械有限公司,包兴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543-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晟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凯,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包兴山申请执行人甘肃晟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兴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七民初字第20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包兴山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召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包兴山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七执字第5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恩家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桑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艺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