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特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286号申请人(甲方):浙江培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培苗。委托代理人:屠烨丹,系该公司职工。申请人(乙方):俞亚红,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次坞镇何家山村*号。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培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俞亚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姚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浙江培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俞亚红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3日经诸暨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乙方俞亚红应支付甲方浙江培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16508元,款定于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的每月25日前各支付1000元,余款7508元定于2016年12月25日前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