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5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覃林章与被告张自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林章,张自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5民初171号原告覃林章,男,生于1958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被告张自堂,男,生于1954年4月17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覃林章与张自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林章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纯属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林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林章负担。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