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大冶市红卫铜铁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投资公司,大冶市红卫铜铁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256-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宿晓华,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大冶市红卫铜铁矿,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法定代表人刘元志,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投资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二终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冶市红卫铜铁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投资公司偿还借款7,000,000.00元及利息之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大冶市红卫铜铁矿虽有财产,但目前暂不宜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二终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适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任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