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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1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马某智、马某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智,马某智自己进行辩护,马某福,马某福自己进行辩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21刑初9号公诉机关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智,男,汉族,1958年1月9日出生于甘肃省肃南县。被告人马某智自己进行辩护。被告人马某福,男,汉族,1984年7月15日出生于甘肃省肃南县。被告人马某福自己进行辩护。肃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智犯盗窃罪、被告人马某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肃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洁、代理检察员赵伟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智、马某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肃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智将进入其长子马某忠家院子吃玉米的5只羊圈下,下午7时许得知羊系韩某财的。30日凌晨1时许,马某智同被告人马某福将5只羊运至民乐县新天镇伺机出售。破案后追回被盗羊只返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羊只价值3050元。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失主韩某财的陈述,证人周某昌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智、马某福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被盗羊只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三到四个月。被告人马某福帮助马某智转移价值3050元的赃物,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福属初犯、偶犯,建议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马某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提出羊是自己拾下的,不是盗窃的。被告人马某福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智、马某福系父子。2015年12月29日下午4时左右,被告人马某智看到有5只羊(其中2只大羊,3只羊羔)进入其长子马某忠家后院(无院门)吃玉米,遂将5只羊圈到马某忠家猪圈,并将圈羊之事告诉马某福。当日下午7时左右,马某智得知圈下的羊系同村村民韩某财的。次日凌晨1时许,马某智找到马某福商量后,二人用马某福的起亚牌越野车连夜将5只羊运至民乐县新天镇亲戚家伺机出售。破案后,马某智将5只羊运回,由公安机关返还韩某财。经肃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羊只价值305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12月30日11时许,肃南县明花乡黄河湾村村民韩某财向明花派出所报案称自家5只羊于前一天丢失,派出所遂转报刑警大队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马某智、马某福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信息,二被告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失主韩某财陈述:2015年12月29日下午,他家丢失1只小尾寒羊,1只细毛羊,3只羊羔。第二天早上10点多,看到同村村民马某福在自家后门洗车,发现车内有羊毛和羊粪,他追问时,马某福言语含糊开车跑了,他把汽车后仓垫子抢下了。4.被告人马某智供述:2015年12月29日,大儿子马某忠不在家,下午4时左右他到马某忠家喂牲口,有5只羊跑到了后院子吃玉米,便将羊圈到猪圈,之后给二儿子马某福说了圈羊的事。下午7点多钟马某忠打电话问见没见韩某财的羊,知道了圈下的羊是韩某财的,就想卖掉报仇。晚上1点多他找到马某福,要马某福开车把羊送掉,大概凌晨4点多用马某福的越野车把羊拉到民乐新天镇周陆村的亲戚周某广家,后寄放在周某昌家准备出售。5.被告人马某福供述:2015年12月29日晚上8点左右,父亲马某智给他说圈了几只羊。当天晚上他哥家无人,他开车到他哥家睡下帮着看房子。晚上1点多,他父亲过来说圈下的羊得送掉,商量好往民乐县新天镇的亲戚家送。之后把羊装到他车上,大概清晨5点多送到了新天镇,羊卸下后自己先开车回家了,车内有羊粪怕被人发现,擦洗车时碰见了韩某财。6.证人周某广证言证明:马某智是他表哥。2015年12月30日早上6点多,马某智、马某福来了,马某智说有顶账的5只羊让帮着卖了,当时自己忙着出门办事,把羊卸在了他家门口树沟里,办完事回来后发现马某智和马某福已经走了。7.证人周某昌的证言证明:他和马某智是姑表兄弟。2015年12月30日早晨8点多,在他们村马路边的树林里碰到马某智赶着2只大羊、3只羊羔,马某智说顶了账的羊,问他要不要,9点多,马某智把羊赶到他家要帮着养上一天。当天晚上12点多马某智和马某智大儿子来把羊拉上走了。8.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肃南县明花乡黄河湾村马蹄方田马某忠家后院。9.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2015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的小尾寒羊1只,细毛羊1只,羊羔3只,并于当日返还韩某财。10.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肃南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涉案5只羊价值3050元。12.谅解书证明:失主韩某财对马某福表示谅解。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并经二被告人当庭质证均无异议,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某福帮助被告人马某智转移盗窃的赃物,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马某智辩称羊系其拾下的,其行为不属于盗窃的意见。本院认为捡拾是指行为人在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丧失对财物的有效控制后取得财物,而盗窃则指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使财物脱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控制。本案中,案发当日韩某财将羊撒放在其住宅周边,其中5只羊进入同村相距不远的马某智长子家后院,属于羊觅食正常活动的区域内,若不被人有意圈住,羊可自行返回或者通过找寻回来,因此,韩某财并未失去对羊的有效控制,被告人马某智将不属于走失的羊秘密圈下转移欲出售,使羊脱离了韩某财的有效控制,其行为符合盗窃的行为特征。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破案后被告人马某智能够积极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被告人马某福系为其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又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马某福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动机、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至2016年5月17日止。)二、被告人马某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索进斌审 判 员  王天兵人民陪审员  安光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殷 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戒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征处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高法发(2013)13号文件)《关于确定我省对盗窃罪执行的具体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人民币2000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人民币60000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人民币400000元为起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