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9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钟凤波与哈尔滨好居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哈尔滨好居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9民初358号原告钟某某,职业不详,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哈尔滨好居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XX家园X栋X号商服。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总经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好居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居佳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2日依法向好居佳公司进行了送达。经本院查明,好居佳公司是案涉居间合同的履行义务一方。虽然好居佳公司的注册地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XX小区X期X号楼X单元X层X号,但此地址为民居,好居佳公司不在此经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XX家园X栋X号商服。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好居佳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XX家园X栋X号商服,依法该地址为好居佳公司的住所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诉请虽为货币,但并非居间合同争议的标的,因此应由负有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管辖,案涉居间合同的履行地应为负有履行义务的好居家公司的所在地,即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XX家园X栋X号商服。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由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答辩期间已届满,好居佳公司未应诉答辩,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广章代理审判员 邵玉凤人民陪审员 姚玉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铭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