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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9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肖xx诉白x1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xx,白x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29民初47号原告肖xx,女,1988年7月7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红河县人。被告白x1,男,1985年1月23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红河县人。原告肖xx与被告白x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基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xx,被告白x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7月10日在石头寨乡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2008年11月9日生下大姑娘白x2,2015年6月13日生下小儿子白x3。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性格暴躁,对我经常恶言恶语,还经常殴打。被告经常不回家在外赌博。且与她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被告背着原告贷款8万元买车。在生活中经常吵架,这次吵架后,原告被被告赶出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和被告离婚;2、婚生子白x3由原告抚养,女儿白x2由被告抚养,互不给抚养费;3、夫妻共同债务买车贷款8万元由被告承担,夫妻共同财产东风卡车一辆,价值4万元归被告所有,今年甘蔗35吨价值一万元左右归被告所有;4、诉讼费用由原告自愿承担。被告白x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还小,要为孩子考虑。原告所说我经常不回家,是因我出车了,并不是在外面沾花惹草。我也不赌博,只是打一下麻将放松娱乐一下。我和原告原来买了一辆车贷款3万元,因该车两次肇事报废了,并且3万元还没有还清,后来重新贷款买了一辆车,以借新还旧的方式贷款购买的,所以累计就有了8万元的贷款。综合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肖xx与被告白x1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如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所生育的子女如何抚养?3、是否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针对以上争议,原告肖xx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结婚证两本,证实原告肖xx与被告白x1的夫妻关系;2、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原告肖xx、被告白x1与孩子白x2、白x3之间的关系,及白x2、白x3的自然情况。经质证,被告白x1对原告肖xx提交证据1、2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被告白x1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能证实原、被告双方结婚登记及生育子女的事实,予以采信。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7月10日在石头寨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8年11月9日生育长女白x2,2015年6月13日生育长子白x3。长女白x2在红河县迤萨镇生活、学习。2016年2月11日晚,因双方发生争吵,次日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共同财产有价值约3万元的云Gxxx**号东风牌汽车一辆,甘蔗约30吨,在建水砖厂的订金16000元。债权12000元,债务欠红河县石头寨信用社的借款80000万元,欠原告母亲5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肖xx坚持离婚,被告白x1坚持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肖xx提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夫妻感情薄弱,被告白x1还存在家庭暴力,经常酗酒、赌博,与她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要求离婚,但原告肖xx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肖xx与被告白x1自由恋爱后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至今已有8年,并生育两个孩子,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现原、被告双方分居时间仅有1个月,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完整,今后只要双方珍惜婚姻感情,多沟通,互相包容,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肖xx与被告白x1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基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海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