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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蒋翠平与庞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翠平,庞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59号原告:蒋翠平。被告:庞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翠平诉被告庞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翠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翠平负担。审判员  吴加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