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阿凤与李世华、金海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阿凤,李世华,金海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669号原告:杨阿凤,居民。被告:李世华,出生年月不详。被告:金海兰,出生年月不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迎宾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阿凤与被告李世华、金海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阿凤于2016年3月17日以暂时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阿凤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阿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阿凤负担。审判员 梅小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