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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与王春香、徐同玉、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王春香,徐同玉,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48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张岱山。委托代理人张传旺,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冉冉,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香,女,1960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徐同玉,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法定代表人车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与被告王春香、徐同玉、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逯元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