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南民三商初字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宋佐功与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佐功,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南民三商初字1488号原告宋佐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常明,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佐功诉被告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佐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佐功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黄翔翔人民陪审员 杨兰英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