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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南民三商初字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宋佐功与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佐功,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南民三商初字1488号原告宋佐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常明,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佐功诉被告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佐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佐功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黄翔翔人民陪审员  杨兰英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