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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潘世德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世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12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世德,男,水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熊国伟,该委主任。上诉人潘世德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11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发生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9日,根据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承认其自2014年11月19日当日已知悉被上诉人作出深交扣第P0001311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扣押决定书》,但其拒绝签名,于40天后通过邮件收到该决定书。该决定书已于2014年11月19日由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依法进行了送达。该决定书中明确载明:“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潘世德于2015年9月1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故对于上诉人潘世德提出撤销原审裁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晓琴审 判 员  罗毓莉代理审判员  谭晓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XX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