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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郑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6民初13号原告梁某某,女,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某某,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庆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某诉称,其与被告郑某某于2013年5月相识、相恋后,双方于2014年2月7日到德化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6月6日生育男孩梁某甲。2015年7月22日经法院调解,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离婚后,男孩梁某甲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对孩子的生活不闻不问,既没有支付抚养费用,也没有尽抚养教育义务。特起诉要求:一、判决男孩梁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至梁某甲年满18周岁止,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以实对半承担。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郑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于2013年5月间相识、相恋后,双方于2014年2月7日到德化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6月6日生育男孩梁某甲。2015年7月22日经本院调解,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对孩子抚养问题双方同意另行解决。后因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离婚后,男孩梁某甲一直由原告抚养。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对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若男孩梁某甲判决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梁某某提供的民事调解书、出生医学证明各一份及原告的陈述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经本院调解离婚后,对男孩梁某甲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离婚后,男孩梁某甲一直由原告抚养,且孩子尚年幼,改变生活环境对男孩梁某甲成长不利,故原告要求抚养男孩梁某甲的诉讼请求,依法可予以支持。原告同意自行承担抚养费,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被告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的婚生男孩梁某甲由原告梁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庆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小鑫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