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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成与被告郑明林、商丘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成,郑明林,商丘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92号原告张志成,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郑明林,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商丘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姜起政,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成与被告郑明林、商丘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志成负担。审判员  肖金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詹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