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12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钟根华与成都市青白江罗汉山极憩公墓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根华,成都市青白江罗汉山极憩公墓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12民初267号原告:钟根华,女,汉族,1960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路边村。被告:成都市青白江罗汉山极憩公墓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太平村10组罗汉山公墓。本案立案受理原告钟根华与被告成都市青白江罗汉山极憩公墓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钟根华起诉时提供被告成都市青白江罗汉山极憩公墓开发有限公司的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且原告钟根华客观上不能提供被告成都市青白江罗汉山极憩公墓开发有限公司的确定住址,人民法院应依法向被告成都市青白江罗汉山极憩公墓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钟根华与被告成都市青白江罗汉山极憩公墓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庹宴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