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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一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党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00555号原告党某。委托代理人卢平川、杨庆贺,孟州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关于原告党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谢礼涛审 判 员  姚红霞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