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一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党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00555号原告党某。委托代理人卢平川、杨庆贺,孟州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关于原告党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谢礼涛审 判 员 姚红霞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