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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怀化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怀化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财保26号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224993-6。负责人唐军,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怀化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太平洋大厦4楼),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9622137-X。法人代表,郭自来。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称:被申请人怀化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向其借款4500万元,并签订《房地产借款合同》,该笔贷款由被申请人怀化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北路的“迎丰新苑”5#(北辰国际)1-8层在建工程(建筑面积11428.66M2)作抵押担保,并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现还款期限已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催收欠款无果后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怀化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北路的“迎丰新苑”5号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怀房售许字(2013)第0077号)1-8层的房产(即房号分别为101、201、301、401、501-530、601-630、701-730、801-830,建筑面积共计11428.66M2)。申请人自愿以自有财产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怀化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北路的“迎丰新苑”5号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怀房售许字(2013)第0077号)1-8层的房产(即房号分别为101、201、301、401、501-530、601-630、701-730、801-830,建筑面积共计11428.66M2)。房屋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能转让、变卖、赠与、抵押、毁损已被查封财产。本次查封最长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本次查封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林审 判 员  向志武人民陪审员  周嘉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