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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山东丞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建华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丞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建华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412号原告山东丞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庆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钦菊,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建华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曹士其,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庆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丞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建华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丞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丞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丞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山东丞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晓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