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终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詹忠堂与鲁山广播电视局名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忠堂,鲁山县广播电视局,中共鲁山县委鲁山县人民政府信访局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0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詹忠堂,男,1949年10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山县广播电视局。法定代表人张新泉,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坤,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共鲁山县委鲁山县人民政府信访局。法定代表人刘兵占,局长。委托代理人景伟,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詹忠堂与被上诉人鲁山县广播电视局、中共鲁山县委鲁山县人民政府信访局(以下简称鲁山县信访局)名誉权纠纷一案,詹忠堂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鲁民初字第19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詹忠堂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詹忠堂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詹忠堂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小青审判员 李新保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