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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詹忠堂与鲁山广播电视局名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忠堂,鲁山县广播电视局,中共鲁山县委鲁山县人民政府信访局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0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詹忠堂,男,1949年10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山县广播电视局。法定代表人张新泉,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坤,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共鲁山县委鲁山县人民政府信访局。法定代表人刘兵占,局长。委托代理人景伟,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詹忠堂与被上诉人鲁山县广播电视局、中共鲁山县委鲁山县人民政府信访局(以下简称鲁山县信访局)名誉权纠纷一案,詹忠堂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鲁民初字第19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詹忠堂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詹忠堂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詹忠堂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小青审判员  李新保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