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819号罪犯张军,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11)胶南刑初字第6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11月1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张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军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军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