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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8民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8民237号原告李德伟,个体工商户。被告赵利宝,八五〇农场种植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伟诉被告赵利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伟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伟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德伟负担。审判员  何建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晓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