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就强、王悦容等与陈少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就强,王悦容,陈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6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就强,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公民身份号码×××4119。委托代理人:陈宁,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东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悦容,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公民身份号码×××512X。委托代理人:陈宁,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高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少凤,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公民身份号码×××6022。委托代理人:谢志民,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静霞,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陈就强、王悦容因与被申请人陈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就强、王悦容申请再审称,(一)涉案5万元不是借款,亦不是陈就强、王悦容夫妻二人共同借款。《收条》证明涉案5万元用于双方合伙经营生意,并非借款,双方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审判决认定陈少凤与王悦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是错误的。(二)涉案《收条》于1994年1月26日出具,陈少凤至2014年才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普通诉讼时效和二十年的最长保护期,丧失了胜诉权,因此,无论债务人是否承认债权存在或同意给付,法律都不再保护陈少凤的请求权。二审判决认定本案没有超过二十年的最长保护期,违背了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立法精神。(三)涉案5万元虽然发生在陈就强、王悦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属于生产经营投资,并非生活消费性借贷,也不用于家庭生活所需,与陈就强无关,二审判决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依据。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陈少凤答辩称,陈就强、王悦容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涉案《收条》系王悦容于1994年1月26日出具,其内容载明王悦容收到陈少凤5万元用于建材购销资金周转使用,利润按四六比例分成,陈少凤亦确认有收到部分利润。陈少凤于2014年6月5日提起本案诉讼,主张陈就强、王悦容应偿还5万元借款的债务。因此,陈就强、王悦容以双方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涉案款项自1994年1月26日起至陈少凤提起诉讼时已超过二十年的最长保护期为由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震东审 判 员 郑兆麟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黎嘉玲伍家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