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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鹿香桃与徐州正海橡胶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香桃,徐州正海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563号原告鹿香桃委托代理人刘彦昌被告徐州正海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美芳原告鹿香桃与被告徐州正海橡胶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焦罗独任审判。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鹿香桃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鹿香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香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鹿香桃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