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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朱金龙与上海嘉龙纸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龙,上海嘉龙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463号申请执行人朱金龙。被执行人上海嘉龙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吴丹国,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之间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51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2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凤杰、陆卫国、代理审判员杨锋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嘉龙纸业有限公司已停产,正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并将实施土地改良化。鉴于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待上述经济补偿资金落实后按法律规定的先后顺位受偿,故本案目前不宜强制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167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陆卫国代理审判员  杨 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师小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